案情简介:
浙江百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浙江省百强企业,2016年4月20日,其与金发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两份,合同价款分别为735.3万元、824.85万元;2015年,浙江百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天津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供应1080吨HIPS 622P化工原料,合同价款为1236.6万元,天津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货到票到45内支付货款。之后,浙江百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约交货,天津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仅支付货款801.5万元,余款435.1万元未付。
办案结果:
王碧群律师接受浙江省百强企业浙江百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为浙江百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金发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代理人,将该案起诉至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天津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百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51000元。
一审判决后,天津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碧群律师接受二审委托后,出庭应诉答辩,并提交新的证据,最终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